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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户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1-12-13 作者:不详 来源:原创 阅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户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户

工作 方 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乡镇范围内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户的创建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责任状》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农村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活动是各地自发组织、不断深化基础上进行的一项创建工作,是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有力抓手,是促进乡镇健康快速发展,带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和组织形式。各地应加强领导、成立专班,广泛宣传,周密布置,为创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和生态示范户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必备的设施条件。各区环保管理部门在生态示范创建中要做好指导工作,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积极引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使我市生态示范创建的考核、命名工作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创建标准和考核办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3个层次,生态示范户为市级。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应从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创建中产生,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从市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中产生。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的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有关规定执行,分别由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命名。鄂州市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小区)和生态示范户由市环保局命名,考核标准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与内容

1、申报程序。申报市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报市环保局验收。生态示范户由村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报区环保部门进行验收,由区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2、申报内容。

申报各级生态乡镇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生态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的音像资料等。

⑵申报市级生态村(生态小区)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以及相关材料。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相关材料包括:村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村规民约、所在区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资料等。

申报市生态示范户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表、创建过程总结以及相关材料。工作总结包括:创建过程、主要措施和所取得的成效。相关材料包括:所在地村、镇、区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各乡镇、村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区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4、申报时间。市环保局受理申报时间截止每年530日前。逾期未上报,延至下一年度申报。市环保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组对拟申报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现场复核。

四、审查与复核

1、审核。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的创建,由各区环保局按照要求组织预验收,将验收合格的乡镇、村、户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村进行实地核查,生态示范户实地抽查。实地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2、公示。对通过考验乡镇、村、户,由市环保局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村、户,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和所在地区环保局对公示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3、命名。对通过公示的乡镇、村、户,由市环保局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

1、市环保局对达到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户建设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区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存在问题的乡镇、村、户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各区环保应于当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各区环保局的市级生态乡镇、村、户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取消其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户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区的市级生态乡镇、村、户的验收申请。

2、已命名的市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完善创建工作,每年向区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区环保局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环保局上报本区上一年度市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3、获得市环保局命名的市级生态乡镇、村、户,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一经查实,市环保局将取消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户资格。

六、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2012年,鄂州市建成34个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乡镇和6个市级生态乡镇;建成5个国家级生态村、10个省级生态村和45个市级生态村;建成600户生态示范户。

七、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考核指标由市环保局科技生态科负责解释。

附件

一、市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了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按照《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或修订城镇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且辖区内行政村已开展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活动,并获省、市级生态村、生态示范户的称号。

3、政策落实。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城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无环境集访事件、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均为100%

4、环境整洁。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状况良好,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5、群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公众对镇区环境满意率≥80%。经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鄂州市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指   标  名  称

指标值

参考分值

环境污染防治 

1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60

6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比例%

>50

6

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0

6

开展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的行政村比例%

70

6

3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90

5

4

饮食油烟达标排放率

80

4

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75

5

6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80

4

7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70

6

8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260

4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3.0

4

环境

质量

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

100

4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4

10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5

空气环境质量

5

声环境质量

5

生态保护与建设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4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10

4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0

4

14

森林覆盖率(%

10

4

15

主要农产品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30

5

(二)指标解释:

1、要求镇(乡)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门机构或落实专职人员;镇(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基础扎实。完成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认真实施。

指标解释:要求参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和《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和本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制完成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或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实施。

考核要求: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或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实施方案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能认真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镇(乡)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作各的乡镇,要按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无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考核要求:查看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环境整洁。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指标解释:“城镇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街道整洁,环境优美”,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卫生状况良好,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畜禽禁养区内无规模化养殖场。“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是指城镇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大,镇(乡)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创建工作深入人心,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指标解释:要求镇(乡)及其所辖街道和中心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采取对镇(乡)建成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居民。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二、市级生态村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村域布局合理、村容整洁,管理有序,景观协调,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开展环境法规与环境知识的宣传,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5、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鄂州市生态村考核验收标准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参考分值

经济水平

1

村民人均年纯收入(元//年)

≥当地平均水平

5

环境卫生

2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0

8

3

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8

污染控制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 )

无害化处理率(%)(参考指标)

90

70

9

5

生活污水处理率(%

70

9

6

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90

9

资源保护与利用

7

清洁能源(沼气)普及率(%

70

9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5

9

规模化禽畜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90

6

可持续发展

10

绿化覆盖率(%

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6

11

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比例(%

40

6

12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6

13

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

逐年上升

6

公众参与

14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90

8

(二)指标解释

1、村域布局合理、村容整洁,管理有序,景观协调,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指标解释: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林木生长的地方进行了植树绿化;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2、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指标解释:乡村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依法关停落后生产工艺与企业;新建项目执行了环评制度与“三同时”制度。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村内没有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4、开展环境法规与环境知识的宣传,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指标解释:所在村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建立长效污水处理与垃圾收集运行机制;村风文明,民风淳朴。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5、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指标解释:村民与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村民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村民积极参与公众环境保护活动。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查阅资料。

三、市生态示范户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庭院布局合理、整洁、庭院绿化、空气洁净;

2、无违法焚烧秸杆、垃圾等现象;

3、无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行为。

4、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鄂州市生态示范户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值

参考分值

经济水平

1

人均年纯收入(元//年)

≥当地平均水平

8

环境卫生

2

饮用水卫生合格

达标

9

3

户用卫生厕所

达标

9

污染控制

4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

10

5

生活污水处理

达标

10

资源保护与利用

6

使用清洁能源(沼气、太阳能)率

90

9

7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9

8

禽畜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90

9

可持续发展

9

庭院绿化覆盖率(%

7

9

10

生态经济园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比例(%

40

9

11

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

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9

(二)指标解释

1庭院布局合理、整洁、庭院绿化、空气洁净。庭院无乱搭乱建、布局有序、无异味,庭院进行了绿化。

2. 无违法焚烧秸杆、垃圾等现象。按时保洁、垃圾定点存放,秸秆综合利用,无焚烧垃圾与秸秆现象。

3. 无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行为。

4. 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宣传发动,并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村庄环境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