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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时间:2011-10-19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阅读:
  鄂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1年10月20日起对我市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五、机动车环保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六、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核发地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八、机动车环保标志初次核发程序为机动车车主持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原件查验后,将复印件留存,经审定后,核发相应机动车环保标志。机动车环保标志到期重新申请核发和损坏、遗失后补发的具体办法由本局另行制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