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环保局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创先争优、争创一流的干事创业氛围,夯实环保工作基础,提升全系统环境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鄂州环保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单位(21个)
(一)局机关科室(12个):局办公室、规财科、法制宣传科、总量办、监管科、污防科、科生科、辐射危废办、信访办、监察室、工会、妇委会。
(二)局属单位(9个):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支队、环保研究所、工程院、鄂城区局、华容分局、梁子湖分局、花湖分局、红莲湖分局。
(三)葛店开发区安环局纳入市局目标考核管理范围,考核内容参照各区局业务工作指标,考核结果函报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一)职能目标,是指各单位(科室)主要职能工作任务以及分解下达的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二)效能目标,是指各单位(科室)工作创新、行政管理执法、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管理目标以及市环保局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共性目标,是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科室)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科室)目标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环保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局系统目标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与下达
第六条 制定的原则:规范管理,注重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第七条 制定的依据:
(一)省环保厅下达的环保工作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要环保工作和确定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由各单位(科室)负责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四)市环保局当年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五)上级及局党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年初,各单位(科室)制定本单位(科室)的职能目标报局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目标是否与全局目标衔接,是否具有竞争性。职能目标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定及局党组会通过,由主要领导与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确定后的目标不能随意修改。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责任单位(科室)应在当年10月底前提交书面请示,经局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局分管领导和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条 采取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评的方式,对各单位(科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单位(科室)要建立目标管理工作台帐档案,每季度向局目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季度目标完成情况报表;要经常性组织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半年抽查。当年6月下旬,各单位(科室)对年度目标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局目标管理办公室。局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科室)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年终考评。年终,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按分工要求,采取听、查、评等方式对各单位(科室)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局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时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2011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实施细则》附后),并印发给各单位(科室)。
(二)奖励加分项,包括上级表彰(5分)、超额完成主要经济目标(5分)两项,在百分制以外给予加分。奖励加分不包括本单位内设机构、个人获奖事项,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加分。奖励加分项最高不超过10分。
1.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综合性或单项表彰的,分别加2分、1.5分。获省环保厅和市委、市政府综合性或单项表彰的,分别加1.5分、1分。获区委、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环保局综合性或单项表彰的,分别加1分、0.5分。奖励含所属办公厅(室)或综合部门的表彰。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主要经济目标(即支队、各区局的排污费征收和监测站、环评所、工程院的创收)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0.5分,超额完成任务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综合得分 =必达目标考核得分+奖励加分项加分 。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得分,将目标责任单位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三个等次。综合得分超过85分(含85分)为达标单位,低于85分为未达标单位。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综合考评按照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两个层面,分别以4:6和3:7的比例确定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对经考评确定的先进单位,市环保局进行通报表彰。参照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方案,对获得先进单位的局属二级单位,市环保局对其单位领导班子给予2000元奖励,对其在职工作人员,按考核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1.5倍的标准计发奖金(资金自筹,不享受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奖励);对获得达标单位的局属二级单位,按考核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的标准计发奖金(资金自筹,不享受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奖励);对获得先进单位的科室,市环保局对其科室工作人员按在职人数5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未达标单位在1个月内向市环保局写出整改报告,分管局长对其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警诫谈话;连续两年考评为未达标单位的,由局通报批评,局党组将对其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调整或提出调整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工作不力,受到市以上(含市)环保部门或市以上(含市)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本单位(科室)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曝光,或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处,经调查属实,给市里或局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