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环保局环境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环境执法车辆管理工作,推进车辆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确保车辆安全,以适应环境执法工作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环境执法车辆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保系统环境执法车辆的管理。
第二条 环境执法车辆是指局系统从事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工作用车及印有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标志的车辆。
第三条 市局办公室为局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综合办公室为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接受市局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并接受局纪检监察、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监督。
第四条 车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车辆的集中管理、维修、调度、年检和车辆牌照、证件办理、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局系统车辆应纳入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建全车辆管理信息档案(包括车辆性能、运行情况、维护维修等)。
第六条 局机关科(室)用车,尽量随同领导工作用车,确因道路及其它原因需要派出环境执法车辆,应事先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由办公室承办,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派车。
第七条 各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且在鄂州市域范围内的工作用车,车辆管理部门要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正常工作时间外或超出鄂州市域范围的工作用车,各单位要由用车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由综合办公室承办,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派车。如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大型活动等工作需要时,可由局办公室从局系统内车辆中统一调配。
第八条 出现同时申请用车时,审批车辆的领导按批准权限,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车辆安排使用而延误工作。如果车辆调度困难,单位审批领导应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用车人可凭报销凭证报销相应的公务交通费。
第九条 车辆实行专人固定驾驶,未经车辆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换车或换驾驶员;临时聘用司机的相关证件稽核,统一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车辆行驶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各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局机关每季度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局系统所有车辆一律凭油卡在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月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行程计算耗油量,并作为考核司机的依据。因故不在指定加油站加油的,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否则,加油费用一律不予结算报销。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管理制度。车辆除因公使用外,一律集中停放在单位指定位置。在局院内停放的车辆,由局办公室按单位统一划分停车位置;不在局院内停放的车辆,由各单位明确定点停放的位置,报局办公室备案。严禁将环境执法车辆停放在酒店(公务活动除外)、休闲娱场所或附近。节假日期间所有环境执法车辆(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停放在单位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送定点维修厂修理。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先由司机填写《车辆故障维修申请表》,由车队长技术审检并提出修理意见后,由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特殊情况需紧急维修的,要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的年审、保险、保养维修统一由车辆管理部门安排办理。
第二章 司机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第十六条 为体现环保形象,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第十七条 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第十八条 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使用环境执法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将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九条 司机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停放整齐。
第二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凡违法驾驶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全部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司机对车辆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第二十二条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二十三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二十四条 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并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不得在途中办私事。
第二十五条 执行工作任务,原则上由司机负责出车任务,其它任何人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驾驶环境执法车辆执行任务。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辞退处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上班时开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车辆擅停车位,三五成群聊天影响工作。
(4)不服从安排,不按规定时间出车。
(5)擅离工作岗位。
(6)填写《行车记录》不认真,弄虚作假,涂改、撕毁等。(7)因私事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影响工作。
(8)借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
(9)服务态度不好,影响单位声誉。
(10)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个人负担。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司机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人员伤亡后果的,对当事人除按交通安全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一律先停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对在检查中发现单位执行制度不严,管理松懈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在局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严肃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车辆维修费用的审批,按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车辆行驶记录表(表样)
2、用车申请表(表样)
3、车辆维修故障申请表(表样)
车 辆 行 驶 记 录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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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日 期 |
用车人 |
事 由 |
办事地点 |
时 间 |
里 程 |
驾驶员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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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时 |
讫时 |
起(KM) |
讫(KM)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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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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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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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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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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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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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故障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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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人 |
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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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公里数 |
公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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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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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车队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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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用 车 申 请 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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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车 部 门 |
用 车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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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车 人 数 |
用 车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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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车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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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车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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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 回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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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时表内公里数 |
返回时公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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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行驶公里数 |
使 用 油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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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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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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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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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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