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和财政改革工作纪律,树立勤俭创业、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依据现行的财政财务制度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未列举的管理事项,按国家现行制度执行。
一、 财务体制管理
财务体制按“经费集中,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 有关费用管理
(一)办公费管理
1、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统一购置,各科室所需一次性办公用品须编制采购清单,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统一购置,并实行内部核算制度。
2、局属各单位在局办公室打印文件和复印资料等,实行内部核算制度。
(二)接待费管理
接待费实行“控制范围,严格标准,统一接待,内外有别”的办法进行管理。
1、住宿标准:厅级以上干部住套间或单间,正处级住单间,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干部住标准间。市属各单位来局办事不安排食宿。
2、公务进餐按《鄂州市环保局公务进餐管理制度》执行。每年预算到科室控制使用,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三)差旅费管理
1、出差人员不得绕道往返目的地,副县级以下人员因紧急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局长批准。住宿费标准: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人员控制在150元/天内,科级以下人员控制在100元/天内。
2、参加上级指令性工作会议,只报销会务费、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报销时附会议通知。
3、非上级指令性的培训、学术、考察、参观等活动费用每年预算到科室控制使用,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四)车辆费管理
1、车辆使用实行总费用包干制(除司机工资、出车补助和通信费),车辆维修必须到市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维修市内定点加油。
2、出车补助260元/月。
3、车辆夜间集中停放局车库,司机上班未出车应在司机办公室等候出车。
(五)电话费管理
1、办公电话提倡长话短说,不准私事打长途电话;不得开通电话信息服务。违反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话费自付。
2、住宅电话费实行定额补助,正县级每月120元,副县级每月100元。
3、移动电话话费报销标准按市有关文件执行。副县级人员每月300元包干使用。移动电话必须保持畅通,以便工作联系。其他人员移动电话话费补助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资、福利费管理
工资、福利费按“政策到位,内外有别”的办法进行管理。
1、局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由办公室政工人员核算,分管局领导审定,规财科发放。
2、在职正式职工降温防寒、劳动保护用品、妇女卫生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工作需要聘请的临时工,其工资等根据书面用工合同和月考勤表核发。
4、借用人员工资、福利费等经费由原单位发放。
5、其他费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购退休纪念品按300-500元标准支出。
(七)医疗费管理
6、职工医疗费管理按《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7、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门诊费每年180元包干,住院费按50%报销。
(八)工会费管理
8、局工会费按规定比例提(收)取,转入局工会帐户,按《鄂州市环保局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九)修缮、购置费管理
因工作需要需购置照相机、录像机、电视机、微机、取暖器、空调机、录音机、电风扇、办公桌椅、文件柜等耐用物品以及办公场所维修等,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
(十)专项奖金管理
市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未安排的专项经费,使用部门填报《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局长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核拨后方可使用。
(十一)探视费管理
局机关干部职工和局属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因病住院,由局工会组织探视,费用不超过300元。局机关干部职工,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父母亲、配偶去逝,为体现组织关心,可由工会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吊唁,吊唁费不超过500元。
三、 报销、现金、支票管理
1、一般用款计划由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同意,财务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作为领用现金、支付支票和报销依据(2万元以上计划需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到财务报销的单据,背面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结合有关规定,经办人要写明原因和用途,会计人员初审,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3、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因业务需要领用现金的,须办理领用手续。
4、财务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大额现金夜间不得锁存在保险柜,因工作责任造成损失,要追究财务人员责任。
5、职工因公领用支票或借用现金必须及时报账,支票报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现金在出差回后7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财会人员有权开始扣发经手人工资,经手人办理完报销手续后再补发。
四、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财政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